宪法第条特别行政区一词由来及其规范内涵(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部分起草委员对基本法结构(草案)的意见》中,有委员提出建议,可把序言第3 条改为“根据宪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形式执行人大
在《部分起草委员对基本法结构(草案)的意见》中,有委员提出建议,可把序言第3 条改为“根据宪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形式执行人大根据《宪法》第31 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序言应写“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联合声明的精神制定基本法”;但多数委员认为,《联合声明》是中英之间的国际协议,而基本法是国内法,因此不宜说基本法是根据联合声明制定的,但其精神是一定要体现的。〔39〕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35 页。
在谈到《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解释、修改》时,有关基本法与宪法关系的建议主要有:(1)建议增写:基本法根据《宪法》第31 条制定,全国人大负责对该第31 条作最高解释,决定在香港适用哪些宪法条文以及可豁免遵守宪法哪些部分;(2)宪法只有全国人大能改,能决定哪些条文不在什么地方适用,将来在颁布基本法时,是否可以由全国人大加上一个说明:宪法的哪些条文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3)基本法中应详细列明宪法哪些条文适用于香港,哪些条文不适用于香港;(4)建议写明“基本法不会与宪法发生冲突,宪法不会损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5)在基本法上列明宪法哪些条文适用或不适用于香港是不合适的,但可规定“基本法是香港单独实行的地区最高法律”;(6)基本法是子法,宪法是母法,如在基本法中规定宪法哪些条文是否适用于香港,在法律理论上,法律程序上来说都不合适,在世界宪法史上没有先例,在技术上也有困难。〔4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35 页。
1987 年4 月13 日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工作报告〔4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77 页提出,在宪法与基本法关系上,委员们不再坚持将宪法哪些条文适用于特区,建议颁布基本法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第31 条进行解释。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一点上几次的草案内容并不存在争议。1988 年4 月26 日的总体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将序言中的“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改为“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1989 年1 月14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基本法(草案)》中序言的表述是,根据《宪法》第31 条设立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明确阐明;同时《基本法》第1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在《香港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起草者们充分兼顾两地差异,在分歧中寻求共识,使这部“具有创造性的杰作”既体现“一国”的主权意志,同时尊重“两制”。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这一命题确立了特别行政区从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属性,为高度自治与“港人治港”划定了清晰的宪法界限。《香港国安法》第1 条和第12 条作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赋予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以保证“一国”之内,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和谐相处,使特别行政区所承载的各项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五、结语:变迁中的特别行政区概念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专题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纪要》曾写道:有委员提出基本法(草案)有些用词不够精确,其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时指政府,有时指地区,建议在使用时明确表达其内涵。〔4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337 页。在基本法上出现的“特别行政区”与《宪法》第31 条的“特别行政区”的脉络是相同的,基本法以特别行政区规范将《宪法》第31 条具体化,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规范体系。在《香港基本法》文本中,“特别行政区”一词共出现332 次(不计章节标题),参见下表。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网址: http://www.tqjjzz.cn/qikandaodu/2021/0312/757.html
上一篇:湘北鄂南行散文特区作家看老区采风散记
下一篇:积极打造长三角国际化高端人才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