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条特别行政区一词由来及其规范内涵(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当然,由于《宪法》第31 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不同于其他省、自治区与直辖市,是具有“特殊性”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其特殊性在于:与
当然,由于《宪法》第31 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不同于其他省、自治区与直辖市,是具有“特殊性”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其特殊性在于:与一般省级行政区域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行政区域;与一般省级行政区域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性质不同;与一般省级行政区域不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变更有特殊程序,即特别行政区以全国人大决定为依据,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公布;与一般省级行政区域不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经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另外,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省级行政区域实行的制度由宪法直接规定,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则由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决定,可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行政区域的特殊制度。
2.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一级地方政权
理解特别行政区政权的性质,是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属性的基本问题。回归祖国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既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也不是西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内的一级地方政权”〔32〕许崇德:《许崇德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502、503 页。,即以爱国者为主体的地方政权,并不脱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体系,不能把高度自治理解为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具有的“地方性”,是理解特别行政区的出发点,集中体现特别行政区从属于中央的宪法属性。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前提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性,也就是基本法序言所讲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这是国家设立特别行政区和制定基本法的目的。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性的区域,即使实行“两制”,但“一国”的前提是不能动摇的,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也是基于宪法的授权,并不改变“地方性”。
3.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由全国人大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在隶属关系上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基本法》第12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一条明确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及其同中央关系的基础。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这一条规定基本没有变化,在部分起草委员对基本法结构(草案)的意见中,曾有委员建议将“草案内凡写‘中央’的地方改写为‘中央人民政府’”。〔33〕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32 页。按照当时的理解,中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不仅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而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务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直辖于国务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宪法对地方行政区域的要求是一样的,只是特别行政区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下设的政权单位,具有“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比起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干预;法律适用不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而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必须遵守全国性法律。〔34〕参见许崇德:《许崇德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534、535 页。
4.特别行政区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由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并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这里的“制度”具有宪法的特殊授权,由主权者最高代表——全国人大决定。“两制”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而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由宪法直接规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为制宪主体是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主权者代表,通过宪法,并不是制定宪法的主体。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与通过宪法的全国人大处于不同的宪法关系之中。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依据是整部宪法。因此,把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解读为具有“宪法性质”是不恰当的,容易混淆制宪权与立法权的界限,与基本法自身的法律定位是相矛盾的。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网址: http://www.tqjjzz.cn/qikandaodu/2021/0312/757.html
上一篇:湘北鄂南行散文特区作家看老区采风散记
下一篇:积极打造长三角国际化高端人才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