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条特别行政区一词由来及其规范内涵(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5. 特别行政区的合宪性地位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的制度,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基本法能否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为了明确规定特别
5. 特别行政区的合宪性地位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的制度,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基本法能否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为了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合宪性,1990 年4 月4 日全国人大在通过基本法的同时做出了合宪性宣告,明确“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事先进行合宪性审查。
习近平总书记在香港回归20 周年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35〕参见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 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7年7 月1 日第1 版。可以说,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这在基本法序言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混淆特别行政区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在起草基本法时有些香港人士有顾虑,一些人认为,宪法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宪法》第1 条明确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规定着“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而香港回归后作为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就必然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又认为:《宪法》第31 条作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因为《宪法》第31 条并没有清楚写明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只是说特别行政区实行何种制度“以法律规定”。但是,宪法却有一个第5 条。根据《宪法》第5 条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法律只可规定香港实行社会主义,而不能搞资本主义。如果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那就是同宪法相抵触,该法律也会不被通过。现在搞的基本法,即使全国人大通过了,但以后当有人指控基本法违宪时,基本法也只好被修改或者被废除,香港随之而只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36〕参见许崇德:《许崇德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490 页。于是,有些人要求修改宪法,希望第31 条中明确写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不搞社会主义制度。
当时,基本法委员会认为,《宪法》第31 条是“一国两制”的体现,凝聚了制宪者的智慧,而且整个宪法在草拟后经过全民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不宜轻易修改。但另一方面,香港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亦不是毫无道理的,为此,全国人大在1990 年4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基本法时,同时通过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一项法律之后,紧接着又通过一个关于该项法律的决定,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罕见的。〔37〕参见许崇德:《许崇德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490、491 页。
6.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根据《宪法》第31 条,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实行新的宪制秩序转型,以体现主权回归。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领土范围内发挥效力。但如何表述宪法与基本法关系,在起草过程中虽有基本共识,但规范的表述方式上曾有不同的认识。
在宪法与基本法关系以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等问题上,来自香港的部分起草委员会委员当时确实存在着一些疑虑。如1986 年11 月11 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中对《香港基本法》第1 条的表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对此,委员们认为,中国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不适用于香港,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委员们认为宪法与基本法关系的问题可以通过下述办法解决,即基本法内正面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及政策以基本法为依据,同时建议颁布基本法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第31 条作必要的解释。
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颁布基本法时作出的解释,有些委员认为只要说明哪一类宪法条文不适用于香港就可以,但也有委员认为应将在香港适用的条文都列出来,不列的就不适用。
有的委员认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沿用程序应通过1986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附则”第2 款或用其他方法解决:〔3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53 页。首先在序言第(二)项中规定,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政策下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项中规定根据《宪法》第31 条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其次,在第一章总则第(一)项中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下实行高度自治;最后,第二章第(一)项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网址: http://www.tqjjzz.cn/qikandaodu/2021/0312/757.html
上一篇:湘北鄂南行散文特区作家看老区采风散记
下一篇:积极打造长三角国际化高端人才特区